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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充分发挥药品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职能,形成共同打击药品监管领域违法犯罪工作合力,提升药品违法犯罪案件查办质效,近日,青海省药品监管局联合省市场监管局、省公安厅、省检察院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《青海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》。
《实施细则》分别对案件移送、法律监督、物品检验认定与移送和协作配合与督办等方面作出了规定,突出三个重点即:突出操作性,把该明确的都明确下来,把该规定清楚的都规定清楚,使基层人员,一看就知道怎么做、怎么办;并对药品检测检验、认定意见的出具做出明确说明。突出部门间协作,把五个部门的相关要求都融入到了细则中,便于各部门协作配合。突出法律文书规范性,对涉刑案件的6种法律文书进行统一制作,以强化案件移送文书规范性。
《实施细则》明确指出,药品监管部门在依法查办案件过程中,根据法律、司法解释、立案追诉标准等规定,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、情节、造成的后果,涉嫌构成犯罪,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,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。公安机关作出立案、不予立案、撤销案件决定的,自作出决定之日后书面通知移送机关,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。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,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,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药品监管部门处理,并提出检察意见。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的案件,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,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药品监管部门处理,并可以提出司法建议。
《实施细则》要求,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、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,统一法律适用,健全情况通报、案件移送、信息共享、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,规范信息公示途径和时限,从而有效避免各单位了解、掌握的行政处罚案件“信息不对称”现象的发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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